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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有疑问的,可以适用本原则
一个案件通常由多个事实组成,包括案件的关键(主要)事实和详细事实。 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事实都能追溯到案件发生时的状态,尤其是详细的事实。 它影响我们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判断,事后通过调查活动还原的关键法律事实是后续司法活动的依据。 在无罪抗辩案件中,影响犯罪成立的事实是关键事实。 与责任挂钩。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即因对关键事实问题存疑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案例一】张三的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李四相撞。 机动车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撞向护栏。 车辆损毁严重,安全气囊弹出,车辆几近报废。 李斯吓得后,与张三发生了冲突。 期间,他抬腿朝张三踢去,被众人拦住。 当晚,张三以自己被李四打伤为由报了警。 经伤情鉴定,腰伤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斯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案件事实较多,包括张三与李四发生车祸相撞,张三与李四发生矛盾,围观群众制止两人冲突等。但最关键的案件事实是,在张三和李四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李四抬腿踢张三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程度。 也就是说,既然张三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李四踢腿的行为与张三腰部受伤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要求的是对他人健康造成损害的危害行为。 如果是为了对被害人造成暂时的身体疼痛和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伤害意图。
本案中,辩护人申请获取道路视频,但该路段地处偏僻,未安装视频监控。 侦查员再次走访围观群众,有人证实“司机下车时腰部被遮住”。 办案人员随即应维权人申请对受害人受伤原因进行鉴定,但各地权威鉴定机构均出具无法鉴定的证明。 理由是不能排除交通事故对被害人伤害形成的参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被害人伤害的多种来源的合理怀疑,故检察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批准逮捕。
结合上述例子,对案件关键事实的疑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关键事实疑点的适用范围包括影响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疑点、重罪和轻罪的疑点、一罪多罪的疑点、量刑的疑点。 凡上述事实不能为现有证据所证实的,应当根据“被告人有嫌疑”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二)可疑关键事实是根据已有证据和客观事实推导出来的,不是凭空想象推导出来的。 例1中,张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 车辆损坏如此严重,我们很容易怀疑张三的受伤是否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这是一个合理的怀疑。 如果凭空认为不能排除张三的伤是围观者造成的,或者事后有人教唆张三自伤深圳证据调查公司,这是无理的怀疑。
2.该原则不能解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主流观点否认在实体法层面适用“嫌疑人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旦制定,就不受立法者和司法解释制定者的控制。 尤其是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旧规定很难将其全部归为覆盖范围。 因此,刑法解释学是一门在保证刑法稳定性的前提下,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分析和解释,给出理论概括,并重新赋予新的生命意义的学科。 当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时,可以根据多种解释方法进行解释,但也有辩护人提出,应适用“怀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出有利判决,这不仅在法律上不合理,而且难以获得判决书作者的认可。
【例2】张三与李四合谋盗窃。 一天,他们在一个简陋的围栏院子里看到一个村民想要偷东西。 为了避免被主人逮捕,张三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以防身亡。 在盗窃过程中,他被房主发现了。 为了逃脱抓捕,他用匕首划伤了房主,却被冲过来的邻居当场擒获。
本案是律所同事邀请大家讨论的案例。 一审法院对抢劫罪和入室抢劫情节加重了处罚。 当时的辩护人一审提出,受害人的简陋院落不应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住户”。 户是指一个封闭、孤立的空间。 本案受害人的简易围栏并未封闭,无法将私人空间与私人场所隔开,也无法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 它只是装饰性的。 不能解释为“户”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不适用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按照一般情节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