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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生前立下遗嘱
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
3套共300平米
房产价值近4000万
送给共同生活17年的保姆的礼物
遗嘱有效吗?
人死后遗产如何判定?
案例回顾
家住深圳的阿成(化名)在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拥有三套房子,合计约300平方米,市值近4000万元。 他生前立下遗嘱,将这些财产捐给了与他生活了17年的保姆梅阿姨(化名)。
阿成在遗嘱中提到,妻子英洁(化名)长期沉迷麻将,忽视了家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1981年不满妻子出轨,一男子将深圳三套房遗赠给共同生活17年的保姆!法院判决,因英姐婚外恋,夫妻俩关系彻底破裂,最终因感情不和分居。
2001年,由于生活需要,52岁的阿成聘请了当时38岁的梅阿姨当保姆。 时间长了,两人相恋并转变为同居关系,共同生活了17年。
2015年和2016年,阿成两次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然而,就在妻子英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间,阿成于2017年8月27日病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诉讼。 从法律上来说,英姐依然是阿成的合法继承人。
关于财产,阿成于2016年8月立下遗嘱,2017年6月在律师见证下立下《财产继承遗嘱》:“我愿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梅阿姨。” 但因英姐拒绝配合过户,梅阿姨将英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英姐配合将财产过户到她名下。
一审与二审判决截然不同,引发网友热议
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涉及阿城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梅姨与阿成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使阿成的遗赠无效。 遗赠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也受法律保护。 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财产均属于英杰,该套财产属于阿成的财产,属于继承,是梅姨继承的。
英姐和梅阿姨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即使有理由,梅阿姨与阿成的长期同居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与此同时,阿成超出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出轨取证,将大量共同财产单独捐赠给他人。 梅姨知道阿成有配偶,并与他长期生活在一起深圳离婚取证公司,接受了大笔财产的赠与。 显然,这不能算是善意。 第三人称。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判断阿成的遗赠应当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梅阿姨关于确认遗嘱法律效力并继承涉案三项财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引发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不合理,妻子也有错。
有人认为最终的判决更为合理
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对于这个判决,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