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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思维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题

日期:2023-06-05 16:19 人气:

胡二贵

□反诈骗和反诈骗宣传教育也要从大数据侦查的角度来开展。 犯罪分子依靠大数据技术收集大量信息,经过数据分析,可以清晰掌握潜在受害人的年龄、喜好、资产状况等信息,从而定制犯罪手段,更新速度极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应立足于具体情况下对潜在受害人的宣传教育。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犯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但侦查难度大,防控难度大。 研究了该类犯罪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并从现代侦查的角度分析了侦查困境。 在实践层面和调查理论层面都是必要的。

电子数据取证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面临的困境

电子数据取证现状与认证体系不兼容。 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数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而是作为整体证明案件的部分或主要事实。 这也导致侦查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证明一个犯罪团伙整体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很难证明犯罪团伙的某个成员参与了犯罪的哪一部分他的罪行和程度。 在司法系统中,需要确认刑事责任的证明。 对于传统的刑事犯罪,举证可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面对海量电子数据,某些部分可以一一确认。 电子数据证明某被告人的某项犯罪事实是否可以重复? 在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更倾向于提取能够证明犯罪团伙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的电子数据。 这一要求也与公安机关缺乏电子数据取证能力相矛盾,侦查阶段与起诉、审判阶段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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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大量类似的证据材料,在证明其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特征和功能时,因证据原因不能充分核实的,客观条件,可进行抽样验证。 这为海量电子数据证明提供了一种途径,但仅限于证明类似证据材料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特征和功能,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和证明体系仍需进一步优化。

犯罪情报与侦查技术发展滞后的结构性冲突。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办案人员数量不再是优势体现,技术才是决定性力量。 网络犯罪将在数字世界中留下数十万条电子数据。 这些电子数据并不单独反映某一案件的事实,而是为整个案件的事实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侦查人员首先需要提取所有海量数据,其次需要对提取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转化为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 这是一项人力难以完成的任务,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以智能侦查模式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但在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人员编制不足,技术侦查部门技术落后,无法形成系统化的智能侦查力量来应对新型网络犯罪。

电子数据取证视角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对策

检测方法的优化。 一是优化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协助信托罪”)的证明路径,实现对互联网黑灰产等相关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助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运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协助信托罪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打击互联网黑灰色产业。 举证问题主要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于办理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由此可见,从上述角度证明“知情”问题,并不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而是需要客观事实的证明。 也就是说,只要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上述客观违法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了“知情”的程度。 本司法解释为调查取证提供了指导。 在证明“知道”的问题上,侦查机关应当从上述角度出发,通过查明客观事实来证明,不能再坚持口供为王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