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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
以下为规范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得到公正、合法处理,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深圳分离小三公司,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离婚案件中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条 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双方共同财产声明通知书》。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一方当事人持有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者初步证据。财产存在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第三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夫妻婚后取得的全部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土地、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三)车辆、贵重私人物品和其他贵重动产; (四)银行存款; (五)租金、政府补助、农村集体组织红利及其他生产经营收入; (六)股权及其收益; (七)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 (八)投资保险; (九)知识产权收入; (十)因继承或者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十一)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填写《离婚案件配偶共同财产申报表》时,还必须申报下列内容: (一)债权债务; (二)婚前购买、婚后清偿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三)以一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的其他当事人持有并保留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者权益。
第四条 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质证。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作出补充声明,也可以提供当事人申请调查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依靠现有技术和手段,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和双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
第五条 当事人一方未申报自己名下或者控制下的共同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又拒绝补充申报,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确认:共同财产确实存在的,视为未申报。 申报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婚姻双方共同财产申报表》的,视为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财产。
第六条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经查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犯有下列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隐匿夫妻财产的行为。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夫妻共同财产中隐含的部分。
第七条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终结后侦探调查外遇 深圳地区婚姻家事常用规范汇编:离婚案件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未申报的涉案财产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 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时,发现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深圳婚姻调查取证,可以裁定未申报一方该财产将获得较少的财产份额或没有财产份额。
第八条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妨碍民事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需要清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的内容。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本工作指南的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
1.《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
2.《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