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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解释(40)】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要求

日期:2023-05-16 09:19 人气: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是否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进行侮辱、殴打、责骂、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公诉、司法机关的检验,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的案子才能真正成为铁案。 证据不确凿、违法的深圳侦探找人,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 情节严重的,将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还要得到国家的补偿。 因此【监察法解释(40)】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要求,各级纪委必须有很强的法律意识。 从立案之日起,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标准取证。 他们不能等到即将移交司法机关,甚至进入司法程序时,才去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这是用法律思维和方法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 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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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款规定依法全面收集证据。 依法全面取证,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要求我们要客观、全面地取证,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取证。 监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查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严禁以非法手段取证,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 特别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供述,是迫于压力或者受骗提供的,作假的可能性很大。 定案依据很容易导致错案。 其中,刑讯逼供包括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采取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方式逼供。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向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宣传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这不是胁迫。 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律办公室编撰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