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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业务推介、宣传或承包业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保守在出具律师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者传播委托人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知情的情况或者信息想透露。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情人取证调查 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南,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律师;
(二)承办律师应当认真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初步审查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三)法律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委托人对陈述事实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书面承诺。 委托人拒绝作出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委托人执意提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或者主张,或者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不能接受委托;
(五)涉黑涉黑、“套路贷”等违法业务不得出具律师函。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价格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法律票据。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其主张和要求,认真审查委托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情况判断出具律师函的风险,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
需要制作谈话笔录的,谈话笔录应当包括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主张、请求等,并提示委托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深圳调查取证事务所,并告知委托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谈话笔录须经委托人盖章或签名确认。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函问题独立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应当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
第九条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材料基本齐备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可以起草律师函。
承办律师可以就拟出具的律师函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或委托人授权披露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提供专业意见。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或要求完成起草工作。
第十条 承办律师在起草律师函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听取委托人的建议或意见。
对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或意见,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采纳; 不收养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收养的理由。
第十一条根据律师业务规范化和风险管理需要,委托人应当书面确认律师函定稿并同意出具。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拟出具的律师函进行审核。
律师函应当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三条律师函一般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 律师函寄出前,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确认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深圳市私家侦探,并按照委托人确认的信息寄出。 寄送律师函时,应当保留所寄出的律师函(复印件或原件)、邮寄回执、邮寄回执过程在线查询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律师函送达后,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跟进后续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承办律师完成出具律师函业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档案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服务合同;
(二)工作底稿;
(三)律师事务所讨论重大、疑难委托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审批材料(决定不予颁发的,应附不予颁发通知书);
(5) 律师函;
(6) 邮票及回执;
(七)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附件(适用于单笔业务仅出具律师函);
(8)收到律师函等文件。
第十六条 因过错出具的律师函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承担责任。律师行业的规范。
因委托人故意隐瞒有关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律师函内容有误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发现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出具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实施细则》等行业管理规定。 处理。
第十八条 本指引已经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供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