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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证据保全是根据客观需要固定、保全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特殊程序。 本文试图探讨证据保全与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效性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公证程序
证据保全作为一项制度始创于修道院法,后来被德国普通法所采用并一直沿袭至今,并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用证据保全制度,但并没有因现实需要而禁止该制度,学术上普遍支持该制度。 我国学者认为,证据保全是在起诉前或起诉后、证据调查前提前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本文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根据客观迫切需要,在诉讼前对特定证据材料进行初步调查,以固定和保全证据形式和内容的特殊程序。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式
由于刑法和民法对证据的定义、收集和鉴定并不完全一致,并且考虑到公证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证据保全的范围应限于民事证据,也可以包括一些行政程序。 的证据。 证据保全和公证的范围具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证实践中可以采取公证保全措施的证据种类。 在公证实践中,证据保全和公证的措施和方法,根据证据的种类,有不同的保全固定方式。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可以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 对于物证或相关场所现状的证据保存和公证,根据物证或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制作笔录、图纸、照片或录像并保存原件的方法。
本文认为,证据保全与公证的方式主要区别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主要采用列举法;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与公证细则》第十条规定:“公证员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当客观、全面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情况,收集并记录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深圳证据调查公司,证据保全应当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勘察、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
另一种是没有明确限制,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以达到固定、保全证据的目的。 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发挥公证在查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作用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指出,在办理侵犯著作权案件时,著作权证据保全和公证,公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保全物的不同特点,采用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录像、询问证人等保全方式,并采取录音或录音证人证言的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三、证据保全及公证要求
证据保全与公证的要求分为实质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 证据保全和公证的基本要求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存在妨碍使用的隐患,或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证据保全和公证的程序要求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由于时间的推移或其他原因,证据可能会丢失、扭曲或难以获取。 例如,如果病人患有疾病并且可能死亡; 因拆除需要向有关单位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 用作证据的物品发生腐烂、变质,随时可能失去证据功能的,应当及时报告物品的外观、特征等。 做好记录并处理项目。
除了上述客观条件外,还有人为因素。 如果证据可能被毁损、污损、掩埋、转移等,可能会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在今后诉讼或案件侦查中正确审理纠纷。 因此,为了有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和公证。
2、案件所涉事实的现状已查明,申请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会消失或难以获得。 因此,公证机构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的证据进行保全。 例如,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过程等,无法长期、准确地保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如果证据没有及时保存和公证、以文字记录或录音或录像,事后可能会被遗忘; 有些物品、痕迹不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位置、四个侧面、房屋的性质、结构、水平、面积、新旧程序、水平和地面纹理、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片或图纸,用文字详细描述它们的原始状况,郑重声明,房子一旦被拆,就无法知道它现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