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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查取证事务所: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决定调查取证需考虑十大因素 安理律师事务所在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庭调查取证案件相对较少,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和部分仲裁员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相对较少。 因此,在商事仲裁中,律师向仲裁庭取证调查取证时,如何起草仲裁庭调查取证申请书,如何做好准备,尽量减少仲裁庭驳回的可能性申请等,以及仲裁庭应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一个谜题。
一
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庭调查取证规定
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会对仲裁庭调查取证作出规定。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34条规定,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仲裁庭审理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总体来看,《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庭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仲裁庭启动调查取证的条件
(一)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征收或者当事人调查征收有困难的;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
有些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第(1)、(2)项的起始条件。 实践中安理观点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决定调查取证需考虑十大因素 安理律师事务所,条件(2)可以纳入条件(1),即仲裁庭在考虑是否需要调查取证时,也会考虑当事人是否因以下原因无法收集证据:客观原因或证据调查有困难。 第(三)项的条件属于举证期限问题。 实践中,举证期限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整。 是否调整举证期限还涉及其他因素。 因此,这个条件只是强调了举证期限,而举证期限并不是问题。 它到底在哪里。
二、仲裁庭启动调查取证的方式
仲裁庭启动调查取证方式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仲裁庭决定调查取证; 二是仲裁庭未经当事人申请,自行决定调查取证。 但实践中,第二种启动方式很少出现,因为仲裁庭积极调查取证,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权利失衡,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甚至申请仲裁庭回避。 因此,作为一种妥协,如果仲裁庭认为一方当事人有未提交的证据,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仲裁庭可以通过间接说明的方式提醒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未通知或者以任何理由不向仲裁庭调查取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
仲裁庭调查取证决定需“综合”考虑
所谓综合考虑,是指仲裁庭一方面需要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另一方面,需要将各个因素的结果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评价,同时需要根据每个案例的不同情况,考虑各个因素的不同权重。 最终按照两利取其大、两害相轻的原则做出决定。
(一)申请仲裁庭调查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提出了涉及目标取证的前提主张
“目标证据”是指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证据。 先决条件主张包括事实争议或法律争议。 如果前提主张不成立,则不涉及目标证据问题。 以销售合同纠纷为例,卖方作为申请人主张合同已终止,并要求被申请人退回全部货物。 买方即被申请人,声称合同尚未终止,申请人已交付部分货物。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调查取证证明其已交付全部货物。 如果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申请人关于解除销售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则仲裁庭无需仅根据这一因素进行调查取证,因为被申请人的退货不会被视为无效。如果销售合同尚未终止,则涉及。 申请人交付的货物存在问题。 相反,如果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销售合同已经终止,仲裁庭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考虑调查取证。 这里,买卖合同是否终止,取决于申请人的前提请求是否成立。
(二)申请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被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证明其仅收到了部分货物,仲裁庭将考虑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是否应提供证据证明:它只收到了部分货物。 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付全部货物,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交付全部货物。 证明其只收到了部分货物,仲裁庭无需调查取证。 反之,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根据案件交付全部货物,仲裁庭将考虑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